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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027号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董春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董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0027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组织机构代码78525491-5。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王娇红,系公司员工。被告董春兰,女,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洮南市。委托代理人赵井彬,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洮南市。系被告丈夫。

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春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娇红,被告董春兰的委托代理人赵井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被告因有意转让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广深公路东侧桃源居14区9A栋102之物业,经原告提供居间服务,被告于2015年5月1日买方冯晓娟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NO.204827),该合同对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交易定金、付款方式、递件过户时间、房地产产权及租约现状、税费承担、交楼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NO.ZYCl35806),约定基于原告在促成被告与买方签署合同达成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过程中所提供之积极服务,卖方应在就上述物业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合约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积极的居间服务,协助被告与买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现被告与买方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上述物业已经实际交付买方,并且被告已收到银行的全部房款。原告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的全部内容,理应获得应得的报酬。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也应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NO.ZYCl35806)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现经原告多次催促和沟通,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向原告支付佣金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佣金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被告董春兰辩称,合同并不是被告签署的,不同意支付佣金,因为原告制作了假的家私清单,买方要求被告交付清单中的家私家电并对被告提起了诉讼(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没有尽到居间义务,故被告不同意支付佣金,现在原告处还有5,000元押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被告董春兰与案外人冯晓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赵井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签署了上述合同。该合同约定:董春兰将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广深公路东侧桃源居14区9A栋102单位的物业转让给冯晓娟;转让价245万元,买方(即冯晓娟)应于合同生效当日向卖方(即董春兰)支付定金2万元,于合同生效后3日内再支付定金10万元;买方须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楼押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号或其他第三方的监管账号中,买方须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加上买方已支付的首期款、定金后少于合同转让成交价的,则买方应于按揭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含当日)补足;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买方同意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的10日内与担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向担保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出具办理赎楼的公证委托书及办理赎楼的其他相关手续,买方须协助卖方办理;卖方虽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仍不能获得赎楼贷款,或担保公司因其他原因无法将楼赎出的,卖方应自行赎楼,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须于注销抵押登记后3日内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上述第三方或第三方指定的担保公司。2015年5月1日,原告与董春兰、冯晓娟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约定董春兰与冯晓娟同意将定金12万元、交楼押金5,000元交由原告进行托管。另外,董春兰签署了原告提供的《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该承诺书确认以下内容:现本人承诺,基于原告在促成本人与买方签署合同达成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过程中所提供之积极服务,本人自愿于就上述物业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向原告支付佣金5万元;如因本人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本人仍需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买卖双方总佣金金额的违约金。该份《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中未填写买方名称、物业名称、《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成交价等内容。2015年8月3日,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冯晓娟名下。被告主张佣金支付承诺书免除了原告的责任加重了被告的义务,不是有效的合同,且原告给买方制作假家私清单并起诉我,后因买方不同意笔迹鉴定后撤诉,给被告家庭造成了很大困扰,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居间费用。被告当庭提交了《标的物业交楼时所附家私电器清单》复印件,原告同时出示了原件。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家私清单中卖方处“赵井彬”的签名进行笔迹及指印鉴定,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书于2016年8月1日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6]文鉴字第3372号)《痕迹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粤中一鉴[2016]痕鉴字第3373号),鉴定意见为:2015年5月1日《标的物业交楼时所附家私电器清单》上卖方处“赵井彬”签名笔迹是赵井彬本人笔迹,左下侧被告(卖方)签名处“赵井彬”上用红色印油捺印的指印是赵井彬右手食指所按。以上事实有二手房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房地产证、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买方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标的物业交楼时所附家私电器清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中原公司与被告董春兰签署《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本院认定该《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根据上述《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约定,被告应于涉案物业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50,000元。本案中,董春兰与冯晓娟已就涉案房产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且涉案房产已过户到冯晓娟名下,说明被告支付佣金的条件已成就。被告主张原告伪造家私清单致其损失,但经鉴定,家私清单上“卖方”处签字确系被告代理人赵井彬所签,指印是赵井彬右手食指所按,在被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被告董春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鉴定费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蕾  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席俊奇(兼)

书记员 陈  雪  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6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