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551号
原告:宋金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会,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军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号(供销大厦一、二层)。
负责人:常晓东,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波,该公司职工。
原告宋金亮与被告张军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原告宋金亮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亮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宋金亮负担。
审判员 赵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