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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成昌宝与被执行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昌宝,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成昌宝,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四厂水香路汽配社区*号楼*层。被执行人李超,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作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西北大学新村*单元。申请执行人成昌宝与被执行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5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昌宝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5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常 斌执行员 侯剑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鸽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