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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终2099号

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胜,张发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胜,张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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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2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居委(南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873-X。

法定代表人:马丽平,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胜,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发兰,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胜、张发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川

代理

审判员  吴聪

代理

审判员  冯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