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1575号原告朱淑英,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韩殿柱,绥化市北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仲,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秦莉,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XX,现住绥化市。被告王树复,现住绥化市。(未出庭)被告王树春,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范桂芬,现住绥化市。被告王淑梅,现住绥化市。被告王树友,现住绥���市。委托代理人付淑艳,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英与被告王树仲、王树复、王树春、王淑梅、王树友赡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淑英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淑英负担。
审判员 杜胜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