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胡纯一被执行人倪建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008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倪建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建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倪建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倪建武(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17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任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