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546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吴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林 微信公众号“”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546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吴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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