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8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安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腾会永,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艳峰。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珏,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峰,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五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五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玉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荣,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昌,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白永胜,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河南安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腾会永、李艳峰、王珏、刘峰因与被申请人王国荣及一审被告白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安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腾会永、李艳峰、王珏、刘峰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河南安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腾会永、李艳峰、王珏、刘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河南安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腾会永、李艳峰、王珏、刘峰的申请再审理由在一、二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河南安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腾会永、李艳峰、王珏、刘峰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河南安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腾会永、李艳峰、王珏、刘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安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腾会永、李艳峰、王珏、刘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徐国庆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相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