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连水,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春,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经济开发区广平乡于海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东庆,主任。
上诉人焦连水因与被上诉人聊城经济开发区广平乡于海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孔繁奎
审判员 石 鑫
审判员 杜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