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刑初385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阳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惠德,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永胜刘某某,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阳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敖运广敖某某,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阳江市人,小学文化,室内装修工,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惠德、被告人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为图财聚众赌博。2016年2月23日至3月1日期间,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以每天250元至300元的工资受雇于莫国威元的工资受雇于莫xx(刑拘在逃,另案处理),由敖运广敖某某提供阳江市江城区乔士小区三巷1号x出租屋作为赌博场所及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由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负责发牌抽水,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抽水获利2000至3000元,每天抽水获利的钱上交给莫国威每天抽水获利的钱上交给莫xx。2016年3月1日凌晨零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乔士小区三巷1号x出租屋将正在聚集梁茹英xx等人赌博的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和参赌人员梁英朋x、茹敏燕茹xx、茹丹丹茹xx、杨雪杨x、林梦文林xx、林房森等人抓获林xx等人抓获,现场缴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520元等物品。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共抽头渔利约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不是赌博的组织者,其仅是受莫国威雇请其仅是受莫xx雇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梁仕杰梁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3、参与赌博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应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刘永胜刘某某、敖运广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仕杰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永胜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敖运广敖某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现场缴获的赌资520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何静虹
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
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