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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4615号

王允翡与马斌、马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允翡,马斌,马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615号

原告:王允翡。

被告:马斌。

被告:马春燕。

原告王允翡与被告马斌、马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允翡于2016年8月30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允翡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翡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允翡负担。

审判员  姜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华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