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615号
原告:王允翡。
被告:马斌。
被告:马春燕。
原告王允翡与被告马斌、马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允翡于2016年8月30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允翡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翡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允翡负担。
审判员 姜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华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