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649号原告侯林,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殿明,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祥,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袁绍臣,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侯林诉被告王殿明、王志祥、袁绍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林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林负担。
审 判 长 景素祯
代理
审判员 李燕华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