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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649号

侯林与王殿明、王志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林,王殿明,王志祥,袁绍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649号原告侯林,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殿明,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祥,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袁绍臣,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侯林诉被告王殿明、王志祥、袁绍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林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林负担。

审 判 长  景素祯

代理

审判员  李燕华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