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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2987号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987号

原告:孙某。

被告:徐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