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987号
原告:孙某。
被告:徐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平 来源: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987号
原告:孙某。
被告:徐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