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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991号

张磊诉刘永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991号

原告:张某某,女,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单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博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