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419号原告姚金东,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546-X。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
原告姚金东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金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元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