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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4419号

姚金东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金东,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419号原告姚金东,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546-X。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

原告姚金东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金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元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