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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891号

王细卫、潘世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潘世南,王细卫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89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世南(又名泮世南),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山县。1996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20日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细卫(化名王能乔),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通山县。2002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2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5月5日因转移赃物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同年6月1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同年9月16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2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5日在拘留所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11月1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0日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细卫、潘世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浙1002刑初74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细卫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计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判处被告人潘世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计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原审被告人潘世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世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世南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世南撤回上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刑初7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坚

审 判 员  李如省

审 判 员  陈 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记员  卢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