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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34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谢元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谢元中,胡安源,徐运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徐之涛,行长。被执行人谢元中,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胡安源,男,生于1971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徐运深,男,生于1967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元中、胡安源、徐运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