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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2757号

朱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757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1991年3月12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新甜,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