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757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1991年3月12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新甜,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