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民终7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市区支行与韩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市区支行,韩进,朔州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市区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古北西街*号。负责人高秀萍,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海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程英,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平鲁区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七里河支行负责人,住X区X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进,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无业,住朔州市X小区。被告朔州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平。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市区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市区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市区支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市区支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市区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郭洪福

审判员  李中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