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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70号

(2016)湘1221执70号滕清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清松,田春霞,郑丹,谌灵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70号申请执行人滕清松,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田春霞,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县。被执行人郑丹,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谌灵芝,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清松、田春霞与被执行人郑丹、谌灵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丹、谌灵芝的财产线索,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丹、谌灵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丹、谌灵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陈方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