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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1742号

武汉市新洲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丁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新洲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丁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742号原告武汉市新洲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55731388C。法定代表人施业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邱荣君、余浪,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洲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洲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丁艳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新洲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鑫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