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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2779号

汪某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779号原告汪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享成,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曾用名杨某甲,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康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