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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235号

关于孙兵兵与葛稳霞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兵兵,葛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孙兵兵。被执行人葛稳霞。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