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店埠镇龙泉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华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银燕,女,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洪启,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季学金,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
上诉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洪启、原审被告季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上诉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 洋
代理
审判员 杜彦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小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