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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1400号

赵胜丰、蔡建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胜丰,蔡建光,蔡碎丰,戴圣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1400号申请执行人赵胜丰,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蔡建光,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被执行人蔡碎丰,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被执行人戴圣双,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赵胜丰与被执行人蔡建光、蔡碎丰、戴圣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4070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1500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14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杜荣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阮选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