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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8477号

黄顺福与高艳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顺福,高艳娥,谭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477号原告黄顺福,男,194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江洪、杜旭,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艳娥,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谭德明,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双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3059-4。代表人陈静,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永琴,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福与被告高艳娥、谭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顺福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顺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顺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席瑨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