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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004号

关于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延亮、梁果果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宋延亮,梁果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004号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吕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庆,该公司职工。被告宋延亮,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山西泽州县周村镇河村。被告梁果果,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担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延亮、梁果果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小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