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004号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吕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庆,该公司职工。被告宋延亮,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山西泽州县周村镇河村。被告梁果果,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担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延亮、梁果果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小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