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528号
原告: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长江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黄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益容。
原告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益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93元(己减半),由原告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卫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凤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