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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8161号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林锦将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林锦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81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被执行人林锦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2民初022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锦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锦将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锦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锦将(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39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任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