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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7352号

程红与刘承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红,刘承仪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1民初7352号原告程红,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程雷(特别授权),系程红弟弟,住邹城市。被告刘承仪,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原告程红与被告刘承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鹏学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红的委托代理人程雷,被告刘承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红诉称,2014年8月19日,被告(乙方)借我(甲方)40000欧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为313600元。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2.3%,按月收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2月19日。被告仅付2个月利息,后经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3600元及利息151468.8元,合计465068.8元(利息从2014年10月19日计算至2016年7月19日止),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还清本金为止。

被告刘承仪辩称,当时我借的4万欧元。借款协议上是按欧元来归还本金及利息。现在原告起诉我以人民币来还款,与借款协议不符,我不能以人民币来偿还本金及利息。我在2014年9月份偿还了1000欧元的利息,2014年10月份偿还了1000欧元利息,2014年11月份因为有困难没有归还,2014年12月份又偿还了1000欧元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

一、2014年8月20日的中国银行汇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刘承仪的中国银行卡上汇入4万欧元。

二、个人借款协议书、借款书和刘承仪的房产证各一份。证明被告自愿拿出房产证作为抵押。

三、原、被告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当时欧元的汇率为1:7.84。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是:证据一,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件,但认可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借给其4万欧元。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利息过高。房子在2015年已经拆迁了。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按当时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偿还给原告。被告坚持用欧元偿还借款本息。因为借款协议上写的是欧元,被告归还利息也是用欧元。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出示了中国银行汇款单两份,证明其向原告偿还利息的事实,另有一张汇款单找不到了,估计是10月20日左右偿还的10月份的利息1000欧元。对此原告没有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8月19日,原告程红与被告刘承仪签订个人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欧元,月利率2.3%,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6个月,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同日,被告刘承仪向原告出具借款书,约定“借方向贷方每月支付2.3%的欧元利息并将利息汇到贷方指定的中国银行账户内(汇入欧元);借款期限到时,借方须将全部借款40000欧元(大写肆万欧元)归还到贷方芬兰账户中。”2014年8月20日,原告将4万欧元付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付息1000欧元,10月20日左右付息1000欧元,12月10日付息1000欧元。

本院认为,被告刘承仪向原告程红借款4万欧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欧元还欧元,且被告坚持仍以欧元还款,本院从其约定。已付的利息超过月利率2.3%的部分冲减本金;已付的利息不足月利率2%或未付息的,减按月利率2%计息,欠付或未付的部分形成欠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承仪偿还给原告程红借款39845欧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其中至2016年7月19日的利息为15715欧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仍按本金39845欧元、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38元,由原告程红负担262元,被告刘承仪负担3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俊青利息计算表启始日截止日相隔天数本金月利率新生利息期末付款累计欠息2014-8-202014-9-2435400002.3%10591000592014-9-242014-10-2026400002.3%7861000(155)2014-10-202014-12-1051398452.0%133610003362014-12-102016-7-19587398452.0%153791571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