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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719号

刘伟中与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中,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XX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719号

原告:刘伟中,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玉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委托代理XX飞,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中诉被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中撤诉。案件受理费6707元,减半收取3354元,由原告刘伟中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审 判 员  许俊峰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靳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