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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107号

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纪勤,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107号

申请执行人:王纪勤,女,1963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229958),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村委会西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汤国辉,董事长。王纪勤与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纪勤于2016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87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花园天祥1号楼6至7层二单元602号(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顺子第2947**号),本院已将上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纪勤申请执行标的87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纪勤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爱平

审 判 员  焦 岗

代理

审判员  申家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