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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974号

原告文进彪与被告姚复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进彪,姚复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974号原告文进彪,男委托代理人陈长春,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路232号3栋1单元401号,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姚复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进彪与被告姚复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文进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进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进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文进彪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夏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