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974号原告文进彪,男委托代理人陈长春,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路232号3栋1单元401号,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姚复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进彪与被告姚复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文进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进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进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文进彪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夏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