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145-1号原告卢XX,男,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号。委托代理人吴晛,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XX,男,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被告威海市区顺昌毛毯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负责人马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与被告马XX、威海市区顺昌毛毯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威海市区顺昌毛毯厂名下位于望岛村内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威环国用2012出第070号)及被告马XX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望海园永康里12-5**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184万元,查封登记在被告威海市区顺昌毛毯厂名下位于望岛村内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威环国用2012出第070号)及被告马XX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望海园永康里12号5**室房产(房证号:200300605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