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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145-1号

原告卢XX与被告马XX、威海市区顺昌毛毯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XX,马XX,威海市区顺昌毛毯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145-1号原告卢XX,男,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号。委托代理人吴晛,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XX,男,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被告威海市区顺昌毛毯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负责人马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与被告马XX、威海市区顺昌毛毯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威海市区顺昌毛毯厂名下位于望岛村内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威环国用2012出第070号)及被告马XX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望海园永康里12-5**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184万元,查封登记在被告威海市区顺昌毛毯厂名下位于望岛村内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威环国用2012出第070号)及被告马XX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望海园永康里12号5**室房产(房证号:200300605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