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70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27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被执行人杨素丽,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本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上海申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杨素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厦物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管理费人民币10192.32元;
二、被告杨素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厦物业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滞纳金人民币10192.32元;
三、被告杨素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厦物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设备运行费人民币8128.06元;
四、被告杨素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厦物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车位管理费人民币4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7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申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2元,被告杨素丽负担人民币885元。由于被告杨素丽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权利人上海申厦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欠款。本案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素丽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屋等财产状况,除查封其名下房产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不需继续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剑 东
审判员 沈文轩
审判员唐伟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淑 敏
审判长 陈 禹 钢
审判员 沈 文 轩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姜 文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