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民催6号申请人十堰市欧费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法定代表人费君卫,总经理。申请人十堰市欧费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0300051-22686547,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荆门久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江公科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十堰市欧费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支付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十堰市欧费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金树军
审判员 桂长春
审判员 刘昌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