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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财保557号

辛本果与李健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辛本果,李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财保557号

申请人:辛本果,农民。

被

申请人:李健,农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鲁L×××××号牌机动车扣押,保全标的额为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机动车予以扣押。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扣押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