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666号罪犯张帅,男,1996年9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帅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4日晚9时许,在德惠市中央街庆客隆超市门前,被告人张帅、王营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刘俊泽人民币20元。2013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帅、李龙飞伙同王禹涵、赵春辉等人持砍刀、甩棍、棒球杆等凶器���到德惠市西六道街吉喆广告公司,无故将被害人孙文旭砍伤。2013年4月20日上午,因刘庆与德惠市第三中学学生叶成龙有矛盾,双方约定在德惠市体育场进行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张帅及王禹涵、赵春辉等人被砍伤。2013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帅、王禹涵、王亮等人到德惠市四中附近闲逛,与一名四中学生发生口角。被告人张帅、赵春辉、杨瑞追打这名学生至四中校内,学生跑进教学楼后,德惠市第四中学保卫科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张帅及赵春辉、杨瑞抓住进行教育,此时在四中门口的王亮持刀威胁门卫张跃生,要求学校放人。张帅、赵春辉、杨瑞被学校放出后,王禹涵等人离开四中。2013年4月某日,王禹涵指使被告人张帅、王营、李龙飞等人至德惠市四中初二三班,向被害人马健、魏巍要人民币3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质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2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德馗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