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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1440号

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440号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梨花街。法定代表人柴伟,执行董事。被告蒋鹏,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向煜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龙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