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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1122号

殷建刚与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许柱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建刚,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许柱民,许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建刚,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淑芹,女,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殷建刚之妻。委托代理人李英,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田华,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军林,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该村委会支部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柱民,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殷建刚、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许柱民、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建刚的委托代理人常淑芹、李英,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郭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军林,被上诉人许柱民、许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及5800元,退还殷建刚6700元,退还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5800元。

审 判 长  唐鸿彬

审 判 员  刘联胜

代理

审判员  常敬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康馥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