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463号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于明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伟明,男。被告冯学欣,男。
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学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无法与被告冯学欣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以无法与被告冯学欣���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满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