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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民初463号

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与冯学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冯学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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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463号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于明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伟明,男。被告冯学欣,男。

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学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无法与被告冯学欣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以无法与被告冯学欣���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满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