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王护国,男,1951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申请执行人王护国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违约金70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王新党
审判员 杨豫军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