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03民初2890号
原告: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绵河村第八村民小组。
负责人:XX才,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成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万安镇南塔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553462918P。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绵河村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绵河村八组)与被告德阳成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园农投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河村八组的负责人XX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被告成园农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辉、肖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河村八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17,560元、土地复耕费22,800元(28.5亩×800元/亩)、土地损失费25,650元(28.5亩×300元/亩/年×3年),共计66,01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3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为:2010年5月被告租用绵河村八组土地28.5亩用于打造集桂花、银杏、紫薇等名贵苗目基地。因受市场环境及国内经济条件持续下降等因素的影响,被告于2015年10月3日向原告提交申请及承诺书,表示其已无力再经营承租的土地,并提出解决方案,即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土地还耕并交付原告,剩余租金17,560元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前、2016年5月26日前各支付878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同意被告提出的解决方案,但被告并未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耕土地并交付原告,也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未果。同时,由于被告对土地破坏造成破坏,即使复耕也势必造成农作物的减产,被告应补偿土地损失费。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成园农投公司辩称,1.租赁原告土地属实,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2.未按期支付租金属实;3.土地已经复耕到位并交付了原告,不同意支付土地复耕费;4.合同中无土地损失费的约定,不同意支付;5.不存在违约事实,不应支付违约金。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土地复耕是否符合条件。成园农投公司提供的工程承揽合同及支付费用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复耕过,但不能达到其复耕符合“所有灌溉沟渠恢复畅通,所有田块用机械平整,清除杂草和石块利于耕作,园内主路奠基用的连砂石全部清运走”的约定条件。同时,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黄许镇绵河村村委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案所涉耕地“很多地方未进行平整、杂树丛生,需要花时间复耕土地……”结合上述证据,本院对土地复耕未到位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成园农投公司是否违约的事实。成园农投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违约事实清楚。同时查明,2016年6月1日,绵河村七组与四川易佰易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土地租金800元/亩,四川易佰易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2016年6-7月的租金,6-7月用于其进行土地整理、复耕。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流转协议约定,违约方按当年度支付的承包费的相同金额承担违约金,被告对此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请求调整。
本院认为,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本案中,被告的迟延付款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系利息损失,即原告若需要使用相同金额的资金而需对外借款所应支付的利息,故原告的损失可以参照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结算,综合本案案情、当事人约定及违约情况,本院按照现行民间借贷年利率24%计算原告损失。基于此,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因被告已部分支付违约金,公平起见,违约金应以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次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但被告在(2016)川0603民初2888号、2889号、2890号三案中承担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未支付的租金总额人民币180,000元。被告复耕土地不符合条件,原告主张土地复耕费本院予以支持。土地复耕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原告因被告土地复耕不到位造成的另行租赁时少收取的2个月的租金损失予以确定即3800元(28.5亩×800元/亩/年÷12月×2月)。关于土地损失费,因协议未约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阳成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绵河村第八村民小组支付租金878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878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德阳成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绵河村第八村民小组支付租金878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878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德阳成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川0603民初2888号、2889号、2890号三案中承担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80,000元;
三、被告德阳成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绵河村第八村民小组支付土地复耕费3800元;
四、驳回原告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绵河村第八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德阳成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任寒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