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195号罪犯邓存厚,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北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存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邓存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邓存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存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5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9.1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缴纳了罚金。
本院认为,罪犯邓存厚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缴纳罚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存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军
审 判 员 谢国泉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文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