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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4执119号

邹银翠谢祖明与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祖明,邹银翠,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谢祖明,男,土家族,生于1976年12月3日,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申请执行人邹银翠,女,土家族,生于1974年3月25日,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

被执行人: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克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祖明、邹银翠与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于2016年8月12日书面通知重庆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重新仲裁的决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渝01民特5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撤销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谢祖明、邹银翠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渝仲字第189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XX

代理

审判员  冉仁民

代理

审判员  坚会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