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文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甲,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字〔2016〕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贺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飞、白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贺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6日9时许,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部分工人为了达到索要被拖欠工资的目的在文水县县委大楼门口聚集向文水县人民政府施压。被告人张某、贺某甲在进县委办公楼无人处理该事的情况下,10时10分左右煽动工人进入市政广场南面的则天大街阻碍双向车辆正常行驶,造成交通堵塞。11时30分左右部分工人窜上青银高速公路使用横幅、遮阳网等将双向车道阻挡,文水县公安局干警到现场依法进行劝阻,被告人张某、贺某甲不听劝阻,继续煽动、指挥工人堵路,抗拒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青银高速公路902公里处双向非正常交通中断1小时,太原方向滞留车辆1公里左右,离石方向滞留车辆3公里左右。直至12时30分左右文水县县委和政府领导及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增虎赶到现场并承诺支付工资后,道路恢复正常行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贺某甲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二人属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贺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9时许,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部分工人为了达到索要被拖欠工资的目的在文水县县委大楼门口聚集向文水县人民政府施压。被告人张某、贺某甲在进县委办公楼无人处理该事的情况下,10时10分左右煽动工人进入市政广场南面的则天大街阻碍双向车辆正常行驶,造成交通堵塞。11时30分左右部分工人窜上青银高速公路使用横幅、遮阳网等将双向车道阻挡,文水县公安局干警到现场依法进行劝阻,被告人张某、贺某甲不听劝阻,继续煽动、指挥工人堵路,抗拒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青银高速公路902公里处双向非正常交通中断近1小时,太原方向滞留车辆1公里左右,离石方向滞留车辆3公里左右。直至12时30分左右文水县县委和政府领导及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增虎赶到现场并承诺支付工资后,道路恢复正常行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文水县公安局当时的受案情况2、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及身份证号码。4、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六大队出具的处置情况说明证明高速一支队六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并和文水县公安局等部门协作配合,直至高速公路恢复正常通行。5、文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一中队出具的关于海威公司人员堵塞道路的情况说明证明当时则天大街及青银高速公路的堵塞情况。6、任冬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2016年1月6日上午带领巡警大队民警到高速路上维护现场秩序及劝导堵路群众的情况。7、提取笔录证明执法员对现场维护秩序的文水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及巡警大队的执法仪视频(2016年1月6日高速执法视频)、文水县政府广场的2016年1月6日上午的视频、文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在现场带回的横幅及遮阳物进行提取。8、照片证明经宋某辨认照片上的人安排堵某及从高速上撤下来的横幅及遮阳网等物。9、照片截图证明二被告人进入政府大楼及政府大楼二楼及让人们下楼的情况。10、巡警大队民警刘燏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于2016年1月6日上午在夏汾高速文水县段的执法过程及其辨认出张某与贺某甲为2016年1月6日在高速公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时积极参与并大声喊叫的人。11、文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局工作人员对县委政府录像、对现场处置的执法记录仪摄像、微信的提取情况及宋某队贺某甲的辨认情况。12、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人事信息证明,二被告人为该公司的工人及公司欠其工资的情况。13、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为了要工资,于2016年1月6日上午和人们到政府楼上、堵财政局门口的路、堵某及派出所所长劝导时回绝的情况。14、被告人贺某甲供述证明其为了要工资,积极的参与堵路及高速、警察劝说时不听的情况。15、证人宋某证言证明人们为了要工资于2016年1月6日上午堵了广场前面的路及堵某的情况以及警察劝导时人们不予理睬的情况,并指出贺某甲叫喊的让人们堵路及上了高速后喊让大家齐心点不要让车走的情况。1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人们为了要工资堵路及堵某,警察劝导以及2016年1月6日后其在微信上看到贺某甲在高速时堵路的视频的情况。17、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月6日在高速上看到有公安局的人进行劝解,在劝张某时张不听劝解的情况。18、证人贺某乙证言证明2016年1月6日其和本村的段某甲叫上贺某甲去文水县政府广场的情况。19、证人段某甲证言证明其和本村的贺某乙叫上贺某甲去政府广场、则天大街被堵及有人叫喊要上高速堵的情况20、证人段某乙证言证明其加的一个群,群里发过于2016年1月6日到文水县政府广场有人给说法了,没说过堵则天大街和高速。21、光盘证明则天大街及高速路交通堵塞、二被告人煽动人们堵路及公安干警劝阻时抗拒执法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贺某甲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二人属首要分子,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贺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张某、贺某甲当庭均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贺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宗耀
审 判 员 侯俊平
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