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955号原告宁长星,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赵立宏,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原告宁长星与被告赵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立案,原告宁长星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长星以被告主体不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长星负担
审判长 鲁自力
审判员 毕琼杰
审判员 张继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