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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955号

宁长星与赵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长星,赵立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955号原告宁长星,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赵立宏,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原告宁长星与被告赵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立案,原告宁长星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长星以被告主体不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长星负担

审判长  鲁自力

审判员  毕琼杰

审判员  张继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