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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008号

张某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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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3008号

原告:张某某,住农安县。

被告:高某甲,住德惠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高某乙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电动车一台、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再婚,2008年同居生活,2010年10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高某乙。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对继女(原告与前夫之女)不好,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5年11月份,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5年12月28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自2015年10月份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有债务,也不同意抚养孩子,我可以拿抚养费;婚姻及子女情况属实;对继女感情很好,从小就由我家抚养;原、被告之间感情也挺好;原告2015年诉我离婚情况属实;分居情况也属实;分居之后高某乙在我处生活;共同财产有电动车一台,现价值2000元、金耳环和金项链原告��家时带走了;有债权,被告父母借我们10000元;有债务100000元,开饭店所欠。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高某甲主张夫妻感情挺好,但对张某某提供的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6118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异议,该判决书证明,张某某曾以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我院,被我院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另高某甲对分居时间也没有异议。故在本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仍未和好,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主张债权10000元,原告父母所欠。提供了被告与原告母亲的通话录音。

原告质证认为,录音确系其母亲与被告的通话,但称该笔借款是从其婚前个人财产中借出,否认是双方共同财产,被告再未提供其他证据。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债权不予处理,被告可另案告诉。关于债务10万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故对被告主张的债务问题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德民初字第61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在次之后双方未能和好,仍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债权债务纠纷,不是不同意离婚抗辩理由,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高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分居之后,高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另原告与前夫之女随原告生活,故高某乙仍由被告抚养为宜,但原告应支付抚养费,以每月400元为宜。关于被告主张的债权,被告可另案告诉;关于债务,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共同财产电瓶车一台,双方对该车的现有价值均认可为2000元,故本院予以分割,考虑到该车在被告处,故由被告给付原告该车的折价款1000元,该车归被告所有。综上所述,对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某某与高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高某乙由高某甲抚养,张某某每年给付高某乙抚养���4800元,此款自2016年8月1日起给付至高某乙十八周岁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共同财产电瓶车一台,归高某甲所有,高某甲给付张某某财产折价款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四、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张某某负担75.00元,由高某甲负担75.00元;邮寄费112.00元,由张某某负担56.00元,由高某甲负担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