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特14号申请人陈祥明,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陈大冬,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祥明、陈大冬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庞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祥明、陈大冬于2016年8月29日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申请调解,该纠纷经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调解协议:由闽DN72**号车方(陈祥明)承担自车车损外,赔偿伤者陈大冬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等损失共计4275元。付款方式:双方约定赔偿款于2016年9月29日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陈祥明、陈大冬于2016年8月2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庞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冰莹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