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博峰运输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48号A栋9号。
法定代表人:闫雪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伟与黑龙江博峰运输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博峰运输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黑龙江博峰运输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晓冬
审 判 员 吴凤敏
代理
审判员 马庆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昭鹏 微信公众号“”